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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李新生:锱铢必较守正义 柔性履职暖民心

【字号:    】        时间:2026-08-24      

  

  (整理 柳阳 柯美中作为一名临退休检察官,我始终认为基层检察办案,无小案可言,每一起案件都关乎司法公正与群众切身利益。办案中,一定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审慎履职,认真核查每一处案件细节,尽力让每一起案件都实现公正处理、矛盾化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20257月,阳新县内一家足浴店内发生一起刑事案件。顾客舒某芹因消费价格问题与店内工作人员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舒某芹的两个儿子陈某林、陈某刚闻讯赶到现场。二人抵达后未核实纠纷缘由、未进行理性沟通,直接动手殴打店内两名工作人员,最终造成两名被害人均受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现场侦查、固定相关证据,后将参与斗殴的陈某林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我院审查逮捕。作为承办检察官,我在办案过程中,全面审查案卷,逐页梳理相关材料、核对证人证言、回看现场监控视频,力求完整还原案件全部事实,避免事实认定出现疏漏。

  在审查过程中,一处关键细节引起了我的注意。案卷现有材料仅记载陈某林实施殴打行为,但现场监控录像清晰显示,陈某刚自始至终全程参与斗殴,主动出手殴打被害人,并非偶然介入、被动劝阻或单纯围观。然而,公安机关初期侦查观点认为,陈某刚并无事前蓄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是看到现场存在冲突、误以为兄长陈某林遭受伤害后介入打斗,属于临时起意的被动参与,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故而未对陈某刚立案追诉。

  刑事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罪与非罪的认定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关乎司法严谨性。面对公安机关初期的案件认定分歧,我秉持对案件、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没有沿用固有侦查结论,针对陈某刚的行为性质反复核查事实、对照法律条文,细致研判争议焦点,确保案件定性准确、不枉不纵。

  结合全案事实和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我对该案争议焦点逐一梳理研判。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陈某刚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共同犯罪。根据在案证据,案发现场仅为普通消费口角,两名被害人并未对陈某林实施任何伤害行为。陈某刚到达现场后,在无任何合理事由的情况下主动加入打斗,与陈某林共同殴打他人,主观上具有参与滋事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认定其涉嫌寻衅滋事罪。

  为统一执法认知,我多次与侦查人员沟通对接,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细致阐述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逐一分析案件疑点和证据细节,说明本案认定漏犯的依据。经过多轮沟通研讨,公安机关最终采纳了我的审查意见,认可陈某刚属于本案漏犯,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随即开展追逃工作。

  线索查实、定性厘清,但追逃工作却陷入僵局。经查,案发后陈某刚心存侥幸,深知自身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为逃避法律追责,迅速远赴外地隐匿务工,刻意隐瞒行踪、切断联系,公安机关多次排查均无法锁定其具体落脚点,案件办理一度停滞。

  考虑到简单采取强制抓捕方式,容易激化对立情绪,不利于当事人改过自新,也不利于后续矛盾化解,我结合案件实际,决定采用“法理释明+亲情感化”的柔性方式开展劝投工作,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

  随后,我多次联系陈某刚的母亲舒某芹,开展常态化普法宣讲。结合本案案情,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细致讲解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从宽处罚政策,清晰告知其主动投案与潜逃避罪的不同法律后果,耐心引导其正视问题、配合司法工作,积极规劝儿子主动归案、悔过自新。

  与此同时,我多次电话联系潜逃在外的陈某刚。沟通中,我摒弃生硬说教,耐心向他讲明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长期逃避追责的法律后果。结合其家庭实际情况,考虑到其家中父母年迈、妻儿需要照料,我从情理角度耐心劝导,告知其主动投案、认罪悔罪是唯一能够争取宽大处理的合法途径,引导其正视自身错误、主动回归。

  在法理阐释和亲情劝导的共同作用下,陈某刚彻底打消了侥幸心理,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202594日,陈某刚主动返乡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追逃工作顺利完成。

  在追诉犯罪的同时,我同步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力求从根源上解决纠纷。我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耐心开展释法说理、情绪疏导工作,积极搭建和解沟通平台。经多方协调,陈某林、陈某刚的亲属代为向两名被害人赔礼道歉,并一次性支付赔偿款,顺利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矛盾彻底化解。

  202511月,我院依法对陈某林、陈某刚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法院结合二人犯罪事实、情节轻重、自首认罪、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陈某林有期徒刑六个月、陈某刚拘役三个月,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办结。

  从检三十余载,这起普通的基层小案,让我对新时代检察履职有了更为真切的感悟。办案中,事实与法律的边界容不得半点马虎,面对侦查阶段的认知偏差,唯有细致审核证据、严谨辨析法理,才能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杜绝漏犯、不枉不纵,守住司法公正的基本底线。同时,司法办案不应止于惩治犯罪,更要致力于化解矛盾、教育挽救行为人。相比于简单追责,法理释明辅以亲情感化的方式,更能让行为人真心悔过、主动纠错,也能从根源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