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董文娟 柯美中)“本以为缓刑就是自由了,没想到一次次违规,最终还是进了监狱。”7月10日,在阳新县检察院的依法监督、精准履职推动下,阳新县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的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得知即将失去自由后,李某某对自己漠视法律、任性违规的行为悔恨不已。
今年4月21日,李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法律给予其在社区接受教育矫正、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前提是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然而,李某某并未珍惜此次改过机会,自始至终心存侥幸、漠视监管。
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5月16日是李某某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最后期限,但其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报到。经办案机关多次督促沟通,李某某才于5月26日完成报到,因其违规行为,阳新县社区矫正局依法对其作出第一次警告处分。首次警告并未让李某某幡然醒悟、知错整改,报到之后,其拒不服从属地监管要求,始终未前往兴国司法所接受常态化社区矫正管理,持续违反监管规定。
为严肃矫正纪律,6月12日,社区矫正机构对李某某作出第二次书面警告,工作人员当面告知其违规后果,明确责令其于次日完成报到整改。但李某某置若罔闻、拒不配合,次日再次无故失约,构成两次警告后仍拒不整改的法定撤缓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受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应当依法撤销缓刑。阳新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这一问题,针对李某某屡次违规、拒不悔过的行为,于6月14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各方充分评议,一致认为李某某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符合撤销缓刑法定条件。
听证结束后,检察机关于当天依法出具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启动撤缓程序。6月15日,阳新县司法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李某某缓刑的书面意见。法院经严格审查,于7月10日依法裁定撤销李某某的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
在此,检察官郑重警示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自由来之不易,改过方可行稳致远。所有矫正对象应当敬畏法律、严守监管规定,自觉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管理,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改正自身过错。任何藐视法律、抗拒监管、屡教不改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最终付出失去自由的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