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曾甜甜 周智)一次偶遇,让周某某与他人一拍即合,开启了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财之道”。谁曾想,这条“财路”最终让周某某站上了被告席。
2025年7月7日,经湖北省阳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7年11月,周某某得知好友张某(已判刑)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主动伸出“橄榄枝”。两人很快达成协议:周某某以价税合计6%的手续费为张某开具发票。
随后,周某某通过他人,从武汉三家空壳公司虚开了10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周某某开具的发票后,张某将发票卖给蒋某(已判刑),由其再转卖给河南的三家企业。
受票企业将购买发票的费用转入蒋某账户。蒋某作为中间人收取受票企业的购票款后,按7%的开票费率将钱款转入张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张某再从此账户中按约定的6%费率向周某某支付“服务费”。
阳新县税务局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线索,随后周某某在投案途中被抓获。该案于2024年11月11日移送至阳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些发票看似合法,背后却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完全是一个精心设计的骗税链条。检察官通过梳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最终锁定了犯罪事实和证据。
经审计,周某某经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26万余元,增值税税额178万余元,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共计36万余元。周某某账户收到的开票费用共计73万余元。案发后,周某某主动退缴24万余元,张某某退缴12万余元。
根据查明的事实,该院认为,周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税额达17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可以从宽处理。
2025年5月9日,阳新县检察院以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7月7日,阳新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作出缓刑判决。
案件办理过程中,阳新县检察院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与数额,在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展现了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坚定决心,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检察官提醒:国家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切莫触碰法律的红线,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