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曾甜甜 柯美中)一千余条假烟,从广西到湖北,千里奔袭;高速收费站路口,深夜交接,诡秘行动,当场抓获,却发现主谋另有其人!——这一切背后,竟是犯罪分子为实现假烟顺利转销的缜密“策划”。
2024年7月20日,夏夜闷热,湖北省阳新县某镇高速收费站出口,几个身影在夜色中静静守候。当一辆黑色SUV驶出收费站时,执法人员迅速上前拦截。
车门打开,整辆车塞满了各种品牌的卷烟。经过清点,竟有1020条!后续检测结果确认:全部都是假冒伪劣卷烟。
这一切要从一个月前说起。2024年6月底,莫某某联系上广西的好友汤某(另案处理),告知一个“赚钱机会”:运输20箱特殊“货物”到湖北,每箱支付1000元运费。虽然心知肚明这批货是假烟,但在高额运费诱惑下,汤某还是答应了。
因运输“货物”需要车辆,汤某又联系上好友廖某某。廖某某答应提供车辆,并安排自己儿子符某某(均另案处理)和汤某一起开车送货。在莫某某的指示下拿到“货物”后,两人从广西某村出发,一路北上。抵达湖北某高速收费站时,莫某某早已在出口等候。
夜色中,这批假烟被迅速转移到另一辆车上。交接完成,运费结清,汤某和符某某随即驾车返回广西。
第一次价值近25万的“货物”到手后顺利卖出,让莫某某更加大胆。7月中旬,他又组织了第二批20箱假烟,再次联系汤某和符某某运输。这次他更加谨慎,让运输人员直接与上家联系装货,自己则远程指挥。7月20日,同样的车辆,同样的路线,同样的两人再次出发。
但他们没想到,执法人员早已布下天罗地网。当车辆驶进阳新县某高速收费站时,被当场查获。经清点,车上装有黄鹤楼、南京等多个品牌的假烟1020条。
该案移送至阳新县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证据。经审查,该院认为,莫某某销售价值24.985万元的劣质卷烟给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1月4日,阳新县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莫某某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莫某某提出2024年6月的犯罪事实其并未参与,辩解自己不是主谋。检察官当庭出示了充分证据:证人证言、通话记录、行程轨迹,完整还原了莫某某两次组织运输假烟的犯罪事实。面对铁证,莫某某的辩解苍白无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莫某某销售伪劣卷烟,数额巨大,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虽然第二次运输因被查获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2025年6月6日,莫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涉案假烟全部被依法没收处理。
假烟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危害消费者健康。此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决心,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