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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协议不合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帮工人拿到应有赔偿

【字号:    】        时间:2024-03-04      

  通讯员 曾甜甜 柯美中“真是太感谢了,多亏你们帮忙,我拿到了应有的赔偿……”日前,阳新县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农民工成某获赔 12万元赔偿款。向检察官报告好消息的同时,成某对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为其讨回公道表达诚挚感谢。

  2021年4月26日,成某受雇于刘某,在某工地负责墙体粉刷工作,双方约定每日劳务费为300元。27日中午,成某在工地施工时,因龙门架不稳致使其从高处摔下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在救治的过程中,刘某与成某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刘某赔偿成某各种费用共计4万元,赔偿后再衍生的其他后果由成某自行承担。

  2023年1月,成某申请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颅脑损伤致脑软化灶形成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后误工损失日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后期治疗期间,因伤情超出预期,成某多次找到刘某要求赔偿,刘某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已签订赔偿协议为由拒绝赔偿。“无计可施”的成某只能自行负担医疗费用。

  因成某主要靠在工地务工维持生计,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受伤后不能外出工作,且家中还有两个年幼的女儿,生活陷入困境。在多次与刘某协商未果后,成某想通过起诉来维权,但因其缺乏法律知识,对诉讼相关流程一无所知,便向阳新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经分析研判,承办检察官认为,此案系劳动争议,起诉人为农民工,且在务工期间因意外致残,具备弱势群体维权特征,符合民事检察支持起诉的受理条件,依法受理了此案,同时积极引导成某收集证据材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到,由于成某受伤和缺乏维权意识,在事故发生后仅34天,便与刘某签订赔偿协议。认为此协议仅涉及前期医疗费和部分赔偿款,对成某的受伤致残的严重后果未考量,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应予以撤销。2023年9月5日,阳新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对阳新县检察院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采纳,判决撤销成某与刘某前期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刘某应向成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近期,刘某履行了赔偿义务,成某拿到了全部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