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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而降的“麻烦事”得到圆满解决!

【字号:    】        时间:2023-09-13      

  通讯员 柯美中保证合同在借贷法律关系中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形式,不少人会出于身份关系、情感因素等对他人的借款进行担保并在他人的借条上进行签名。那么,一旦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是否就要承担保证责任呢?

  四年了,莫名承担的债务总算有个说法了,这个从天而降的麻烦事也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近日,阳新县法院作出了一份民事再审判决书,支持了阳新县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书,家住阳新县木港镇的孙某堰、孙某根为这个苦等了四年的结果高兴不已。案情介绍

  事情要从 2015 7月说起,阳新某劳务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阳新某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 160 万元,约定了利息及期限。孙某柏、孙某松出于同村之谊,帮助该劳务公司负责人梁某在该笔贷款的《保证合同》落款处签名,约定为连带保证责任,随后二人又分别代孙某堰、孙某根签字。借款到期后,劳务公司拒不偿还借款本息,该贷款公司遂将劳务公司及孙某柏等四名担保人起诉至阳新法院。

  2019 7月,阳新县法院缺席作出民事判决:该劳务公司须偿还借款本金 160 万元及其利息,孙某柏等四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收到上述判决后,孙某堰、孙某根表示压根不知道自己给别人提供了担保这回事,对判决存在异议,于是申请再审。阳新县法院以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20213月,孙某堰、孙某根向阳新县检察院提交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该院受理案件后,立即调取相关案卷材料,同时通知案件当事人及贷款公司负责人朱某展开进一步调查取证,最终得以证实,合同签订当天孙某堰、孙某根根本不在现场,经司法鉴定所笔迹鉴定,也同样证实保证合同孙某堰”“孙某根系孙某柏、孙某松代签,孙某堰、孙某根并未委托孙某柏、孙某松代签,且事后也未对代签的担保行为进行追认。在查证属实后,阳新县检察院于20214月向阳新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1 812日,阳新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再审此案。

  近日,阳新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裁定撤销该院此前作出的民事判决,认定孙某堰、孙某根不作为本案160万元贷款的担保人,同时,因涉案贷款公司未在保证期间向孙某柏、孙某松主张权利,保证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只要求涉案某劳务公司偿还贷款公司借款本金 160 万元及其利息。至此,该案得到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

  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今后在合同类文书上签字时,应对合同内容要明确知晓,对签字后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明了,考虑清楚,谨慎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