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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砸要不得!侦协办主动融入“大调解”格局促进“事心双解”

【字号:    】        时间:2023-08-27      

   “这次的教训很深刻,险些家庭也要破碎了,我以后一定不会再冲动行事……”8月25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郑某,在收到阳新县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对检察官郑重说道。  事情要从今年6月说起。家住龙港镇某村的郑某,因怀疑其妻子出轨,便驾车到处寻找,刚好与驾车载送其妻子的丁某相遇。在故意将丁某驾驶的车辆逼停后,郑某因情绪激动,手持钢筋将丁某驾驶的车辆前挡风玻璃、副驾驶侧车窗玻璃砸破。丁某下车与郑某理论时,被郑某使用钢筋将头部及腰部打伤。

  经第三方鉴定中心认定,丁某车辆受损价值为人民币13262元,两处身体受伤程度分别为头部轻微伤、腰部轻伤一级。

  事发后,郑某对自己的冲动行为懊悔不已,接到派出所的传唤电话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案件移送至阳新县检察院审查逮捕前,该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下称“侦协办”),充分利用侦监协作平台优势,与侦查人员沟通,围绕案件背后的事实,从查明纠纷原由、询问目击人与周边邻居等多角度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矛盾化解工作继续取证,为查清事实和矛盾化解工作打下坚实基础。虽然案发后嫌疑人郑某主动认罪悔罪,愿意给予经济赔偿,希望丁某可以予以谅解。但被害人丁某表示其与郑某妻子属正当关系,对郑某行为难以释怀。矛盾化解一时陷入僵局。

  案件移送至阳新县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审阅所有案卷,并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郑某,核实有关证据。认为其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属实,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

  “该案是现代社会典型的轻罪类型,如果只是简单的就案办案,将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系同村之间因误解而引起的纠纷,存在刑事和解的可能,遂与侦协办工作人员、办案民警对这起案件进行合力调解,进一步了解丁某真实意愿。

  经过侦查阶段介入矛盾化解工作,侦协办工作人员发现,矛盾的化解,不仅仅是赔偿问题,解开双方心结才是关键所在。为此,承办检察官和侦协办工作人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结合法理人情,努力调解双方矛盾,郑某家属也当面向丁某真诚道歉,并作出赔偿。最终,丁某签署了谅解书。

  近年来,类似的轻罪案件屡有发生,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虽小,却极易引发次生矛盾。自侦协办成立以来,该院充分发挥侦查协作机制作用,主动融入“大调解”格局,对轻刑案件实行“一体化”办理、“多元化”调处,积极推动矛盾就地化解。下一步,该院将依托侦协办,进一步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将释法说理贯穿整个办案过程,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小、化解在早,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经过侦查阶段介入矛盾化解工作,侦协办工作人员发现,矛盾的化解,不仅仅是赔偿问题,解开双方心结才是关键所在。为此,承办检察官和侦协办工作人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结合法理人情,努力调解双方矛盾,郑某家属也当面向丁某真诚道歉,并作出赔偿。最终,丁某签署了谅近年来,类似的轻罪案件屡有发生,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虽小,却极易引发次生矛盾。自侦协办成立以来,该院充分发挥侦查协作机制作用,主动融入“大调解”格局,对轻刑案件实行“一体化”办理、“多元化”调处,积极推动矛盾就地化解。下一步,该院将依托侦协办,进一步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将释法说理贯穿整个办案过程,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小、化解在早,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