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曾甜甜 柯美中)明知收购的“废品”来路不明,却因有利可图,沦为小偷的“帮凶”,殊不知来钱快,栽得更快!1月6日,经阳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多次收购他人所盗基站电瓶的吴某某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吴某某在阳新县城经营着一家废品收购站。2023年初,陈某(另案处理)来到吴某某店里,询问废弃蓄电池的收购价格。随后,陈某搬来一组蓄电池,让吴某某核算价格。
“你这怎么是基站的电瓶啊?”经查看,吴某某发现陈某要卖的电瓶是基站电瓶,上面标识“盗窃通讯电池 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便询问陈某。陈某表示,自己为某通讯公司工作人员,这些电瓶是公司淘汰的,而且公司欠其工费,后期还会拿一些抵债的电瓶来卖。吴某某虽心有疑惑,却依然以整组2900元的价格进行了回收。
过了几天,陈某又拿了几组基站所用电瓶到吴某某的店里回收,且成色很新。这时候,吴某某基本确定了这些电瓶可能是陈某通过盗窃得来。但是,想着回收电瓶能够获得不菲的利润,吴某某最终还是以之前约定的价格进行了回收。
在此后近一年的时间里,陈某几十次将基站电瓶搬至吴某某的废品收费站回收。吴某某每次“心照不宣”地称好重量,将款项以微信支付的方式转给陈某,随后再转卖给联系好的“上家”。
2024年1月16日,某通讯公司发现电瓶被盗后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4月10日,吴某某被抓获归案。
同年7月3日,该案移送至阳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2023年2月至12月期间,陈某伙同他人,多次前往某通讯公司不同基站内,将地埋电瓶挖出后卖给废品收购站老板吴某某。吴某某明知电瓶为通讯公司专用电瓶,为谋取非法利益,仍以每斤3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再以每斤3.7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转卖利润约3.3万元。案发后,吴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根据查明的事实,该院认为,吴某某明知是非法所得而予以收购并转卖,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7月25日,阳新县检察院以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判处吴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2025年1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