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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他伤”变“自伤”,阳新一女子骗取医保被判刑

【字号:    】        时间:2024-11-25      

  通讯员 曾甜甜 柯美中家住阳新的张某,被他人打伤却谎称是自己摔伤,拿了赔偿款又骗了医保金,这个“如意算盘”可打不响!9月20日,经湖北省阳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时间回溯至2021年7月30日,张某因债务问题与王某(已判决)发生纠纷,结扭中张某的眼睛被王某戳伤。事发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天,在丈夫的陪同下,张某到医院接受检查治疗。

  在前往医院的路上,张某的心里打起了“小九九”,考虑到对方可能不愿意出治疗费用,而他人故意伤害造成的眼伤又无法报销医疗费用,决定向医院谎报受伤原因。面对医生的询问,张某编造了骑电动车意外摔伤的谎言。

  之后,因伤情原因,张某转院至其他医院治疗。期间,为了自身不负担医疗费用,仍然向医生隐瞒事实,谎称是不小心摔伤。最终,张某以医保报销的标准接受了治疗。

  2021年10月27日,经司法机构鉴定,张某眼伤为重伤二级。2022年12月,张某与王某达成调解,签订赔偿协议书,收到了赔偿款20万元。

  2024年1月,阳新县医疗保障局经大数据比对,发现该案线索,并移送公安机关。同年8月13日,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对张某立案侦查,8月16日移送阳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2021年7月30日下午,张某眼部确实被王某打伤。在治疗过程中,张某谎称眼部系意外造成受伤,并申请医保报销。后续,阳新县医疗保障局分四次共为张某报销13613.96元。案发后,张某主动到阳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查明的事实,该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8月21日,阳新县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医保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医保领域的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办案过程中,阳新县检察院不仅注重打击犯罪,更将追赃挽损作为工作重点,耐心细致对张某开展释法说理,同时,积极与其家属沟通,督促其退赔骗取的医保款项。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成功追回全部被骗取的医保基金,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与公正。

  “我原以为能够侥幸逃脱法律的制裁,可以拿两头‘好’,检察机关的耐心劝导让我彻底醒悟。”最终,张某向检察官表达了自己深深的懊悔之情。

  同年9月20日,阳新县法院经依法审理,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四种情况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此,隐瞒第三方责任、虚构受伤原因使用医保进行报销,骗取基金达到数额较大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保人员如因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遭受具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人身损害,应当按照规定向责任人追偿,责任人不负担的可通过司法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除了提供虚假事由,以下这些情形也属骗保行为:

  1.参保人将本人医保卡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利用参保待遇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等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3.使用他人医保卡就医、购药;

  4.通过虚假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医疗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5.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6.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以及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