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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划车的行为如何定性?检察官这样说

【字号:    】        时间:2024-02-27      

  通讯员 曾甜甜“哎呀,我的车好好停在停车位里,怎么就被划伤了!”一辆停在路边的黑色轿车被硬物大面积划伤,修理费算下来要几千块,该车车主唐先生气愤不已,并且发现前后停放的三辆车辆也未“幸免于难”。究竟是谁干的?他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行为?

  2月21日,阳新县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划伤车子的男子赵某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原来,2022年3月22日,来阳新打工的赵某在朋友家喝酒,因与女友在电话里争吵,在途经马蹄湖路段时,为发泄情绪,借着酒劲的他,用路边捡起的石头先后划伤停放在路边的四辆小车,致使小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坏车辆认定损毁价值共为7459元。案发后赵某藏匿行踪,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网上追逃。今年1月10日,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赵某到案后,对自己无故划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1月23日,公安机关以赵某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将该案移送阳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赵某划车动机时,他的回答让人哭笑不得:“我根本不认识那些车主,只是跟女友吵架后心里气不过,这些车辆刚好停在离我最近的地方,就随手划了他们的车。”

  赵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损毁财物还是寻衅滋事?检察官联席会议上,大家在赵某的行为定性问题上产生了争议。有人认为,赵某故意将他人车辆损坏,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损失数额较大,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有人认为,赵某因为跟女友吵架,为发泄情绪,便肆无忌惮地毁坏他人车辆,系借生活中偶发纠纷实施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

  在激烈的讨论下,结合案件事实,大家意见逐渐统一,赵某酒后无故划损停靠在路边的车辆,没有针对特定人或物,主观上发泄情绪、无事生非的意图十分明显,客观上也实施了损毁公共财物的行为,一致认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对赵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人生在世,哪能事事如意,成年人在社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要有最基本的自我约束和克制能力。如遇不如意,要理性看待,可以选择适当的方式释解压力,不应该图一时之快或者一时冲动,做出损人不利己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