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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盯上寺庙“香火钱”?可真“刑”!

【字号:    】        时间:2023-12-18      

     通讯员 曾甜甜遁入空门并不是与尘世恩怨一笔勾销,身份变了,但法律上权利和责任没有变。阳新某寺庙出纳石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寺庙资金21万余元,12月12日,阳新县检察院依法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石某提起公诉。

2022年4月,石某在某寺庙主持的邀请下担任出纳,主要负责接待香客,并进行收款、开票据,所得收入存入石某银行账户里,月底再进行票据核算。在此期间,寺庙人员的工资、物资采购、出行费用等也均由石某负责。

“如果不是有一位香客的账目对不上,我都不知道他挪用了寺庙那么多钱。”今年9月初,负责和主持进行对账的释某发现有一位香客转给石某的账目和石某登记上报的账目对不上,便把情况反应给主持。主持回收石某的银行卡并打印出收支流水,发现其中有石某多笔向外界人士异常转账的记录,怀疑石某挪用公款,随即报警。

该案于11月13日移送至阳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为了准确核算石某的侵占数额,检察官认真梳理了关键证据、列明补充侦查提纲,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取证。经审计,2022年4月至2023年8月间,石某利用担任某寺庙出纳的职务便利,以不开三联票隐瞒部分收入的方式,非法占为己有的资金共计21万余元,所侵占资金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石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某寺庙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石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廉洁从业是每个劳动者的基本从业规范,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将导致企业资产流失,损害企业健康发展。所以,从业人员都应坚守职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杜绝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触碰法律“高压线”。

检察官普法: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其他单位”,当然也包括寺庙这类社会团体法人。而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寺庙合法所有的财物也受法律保护。所以,寺庙内工作人员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本案中,该寺庙出纳石某掌握着寺庙的财政大权,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香火钱”共计21万余元,用于个人开销,按照规定,成立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