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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便宜吃大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可取

【字号:    】        时间:2023-11-01      

  通讯员 曾甜甜 柯美中以低价收购他人偷盗烟酒,你以为捡到大便宜了,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法律,甚至可能受到严惩!家住黄石的余某为赚取差价,明知对方出售烟酒系盗窃而来,仍多次收购,涉案金额达26万余元。近日,由阳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余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阳新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余某和其妻在黄石经营一家副食店十余年。因生意较好,店里烟酒不够卖,2018年下半年开始,余某便在网上发布回收烟酒礼品的消息,周边的客户看到后会主动添加其联系方式进行咨询,余某也会主动添加客户微信询问是否有烟酒要卖。

  2019年底,胡某(已另案处理)在网上看到余某发布的消息后,主动联系余某,谎称工地有人欠工程款未支付抵扣了一些烟酒,要卖掉这些烟酒。余某询问价格后觉得合适,与胡某约定时间和地点并以现金进行交易。此后,胡某多次将盗窃所得的烟酒送至“老位置”卖给余某。

  该案移送至阳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明,从2019年底至2022年初,余某先后13次收购胡某盗窃所得的烟酒,涉案金额达26万余元。

  “第一次我没有多想,但是后面他卖的烟酒量太多、太频繁了,我知道是不当所得,但为了贪便宜还是选择了继续收购。”在承办检察官讯问过程中,余某“追悔莫及”。

  结合案件事实,该院认为,余某明知是烟酒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却依然予以收购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余某向阳新县法院提起公诉。阳新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面对来路不明、售价奇低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商品,广大群众要擦亮眼睛,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而沦为犯罪分子作案的“帮凶”,切莫以为有利可图而充当犯罪分子销赃的“工具”,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