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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办案+普法”,让法治宣传“醒脑入心”

【字号:    】        时间:2022-04-26      

  “参加公开听证和增殖放流后,让我对于非法捕捞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我们将以此为‘活教材’,继续在村里加强法治宣传……”4月15日,阳新县检察院就一起拟作不起诉处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听证过程中,参加旁听的案发所在地村委会代表由衷说道。

    2021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何某将三个捡来的“地笼”放入长江内非法捕捞鱼虾,于次日将捕获的小鱼小虾带走食用,并将“地笼”放入长江继续进行非法捕捞。2021年6月16日,何某将第二次非法捕捞的小鱼小虾装进桶中准备离开时,被侦查机关民警当场抓获。经查,何某非法捕捞的小鱼小虾约两千克,且其使用的“地笼”为明确禁止使用的渔具。

    案件办理过程中,何某对两次非法捕捞的事实供认不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明知长江禁渔,在禁渔期内采用禁止的渔具非法捕捞长江鱼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提出通过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生态。根据有关规定,拟决定对何某作不起诉决定。

  4月11日,在检察官、民警、渔政执法人员的见证下,20余斤鱼虾被放流至案发所在地。为深化警示、教育的目的,增殖放流过程中也同样组织了案发所在地村民代表现场观看。 

  “你要牢记这次教训,珍惜法律给你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一定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守法的公民……”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审查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和拟不起诉的理由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厉训诫。犯罪嫌疑人何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将进行深刻反思,保证绝不再犯。经参加听证的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和村组代表集中讨论后,一致同意该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